上海:物业管理草案二审 欠物业费不许卖房条款流产


发布日期:2010-11-29     浏览次数:


  房子欠物业费就不许上市交易?《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业主欠交物业费将限制房产交易”条文此前在市民听证时引起激烈争议,在社会上也激起极大关注。

  昨天,关系到上海业主切身利益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引起激烈争议和质疑的“业主欠交物业费将限制房产交易”相关条文已经从修订草案中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增加了“房产买卖双方对未结清物业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市民代表:

  业主欠费原因很多,一味限制没有道理

  在上个月提交一审的修订草案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相关凭证,但业主就物业服务费交纳争议金额提供相应的担保的除外。业主已经提供担保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这意味着,今后物业费是否交纳将和房产交易直接捆绑在一起。

  也因此,该条文一度成为争议的焦点。

  “我觉得第43条的意见不合理!”市民代表、来自红枫路108弄的普通业主邹晟直言,据有关资料反映,现有的物业公司有70%左右是由原来的房管所,以及现在在社会上非常强势的开发商衍生而来的。

  “如果43条可以通过,那意味着物业公司将会更加强势!”邹晟说,在他看来,本来物业管理收费是民事行为,物业公司跟业主是平等的,登记中心是政府一个事业单位,不宜介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间的纠纷。一旦法规规定要限制产权转移,很多人会被迫交这个钱。但实际上业主欠费原因很多,一味限制是没道理的。

  “有的委员、专家也提出,将欠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与物业的转移和抵押登记相联系的制度是否妥当,建议再作进一步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透露,对物业费的交纳“捆绑”房产交易,不仅业主、网友有质疑之声,代表间也存在争议。

  法制委员会:

  原条例过度保护物业企业利益,确不适宜

  丁伟介绍,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缔结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约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当按约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但实践中,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情形比较复杂,在不考虑成因的情况下,要求所有业主在办理物业转移或抵押登记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可能过度保护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

  丁伟指出,物业服务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法规不宜因此限制当事人转移和抵押其物业,“对业主未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形式积极主张权利。”

  对此,昨天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删除了物业费纠纷捆绑房产交易相关条款,同时对业主在转移物业时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作出提示性规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未结清的,买卖双方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同一小区,同样房型,享受相同的物业服务,物业费却“双重标准”――本市历史遗留下来的商品房和售后公房混合小区差异化收费标准,近几年来也一直受到质疑,昨天的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暂时保留了“同一小区统一物业服务标准”的相关条款,但将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再作进一步的修改。